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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襄垣农商行两宗违法领罚单 董事长石耿录遭警告

    2020-03-10 15:28: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长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4号)显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开展投资非标业务、超比例授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长治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50万元。

石耿录任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对襄垣农商行违规投资非标业务、超比例授信承担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长治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天眼查显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陈隽恩,持股19.98%;长治市运东汽运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襄垣县古韩镇添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西襄垣七一新发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襄矿晋平煤业有限公司并列为第二大股东,分别持股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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